新《公司法》之投資者權益知多少——3·15投資者保護教育宣傳系列
發(fā)布時間:2025-03-15     作者:     瀏覽量:41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公司法》,新法已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公司法》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也從多個方面、以多個條款完善了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上一期給大家介紹了新《公司法》中的投資者知情權、建議權與質詢權,本期將繼續(xù)帶投資者朋友們了解新《公司法》關于投資者訴訟的相關權利,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一、董、高侵權行為直接訴訟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chǎn)生,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產(chǎn)生,因此,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基于股東的信任取得了公司經(jīng)營決策的權力,應當在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為公司、股東的最大利益服務。但是,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時,新舊《公司法》均賦予了股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且該訴訟權利不受股東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

二、股東代位訴訟

股東代位訴訟是指在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怠于起訴時,公司股東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請求監(jiān)事會、董事會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制度。

1. 股東代位訴訟的原告資格

可能有投資者朋友會產(chǎn)生疑問,什么樣的股東有資格提出股東代位訴訟呢?新《公司法》延續(xù)了原法條對原告資格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是股東代位訴訟的適格主體。

2. 股東代位訴訟的被告范圍

舊《公司法》中股東代位訴訟的被告范圍僅限于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第三人,但隨著市場環(huán)境的變化,公司集團化已成為現(xiàn)代經(jīng)濟的發(fā)展趨勢。在集團化公司中,母公司的控股股東若利用控制地位展開不正當關聯(lián)交易,不僅直接損害子公司的利益,也對母公司的利益造成了間接損害,母公司的投資者也理應獲得救濟的權利。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四款,將股東代位訴訟的被告范圍擴張至侵害公司全資子公司利益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第三人,又稱雙重股東代位訴訟制度。雙重股東代位訴訟直接賦予了母公司中小投資者提起代位訴訟的權利,進一步豐富了中小投資者獲得救濟的手段,也對母公司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形成威懾,并進一步縮減了其濫權空間。

3. 如何提起股東代位訴訟

為了確保提告股東是真正為了維護公司利益,避免“惡意訴訟”的情況出現(xiàn),股東代位訴訟制度還規(guī)定了前置程序。新《公司法》沿用原法條規(guī)定,股東應當先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侵害公司利益的是監(jiān)事,則書面請求董事會提起訴訟??赡苡型顿Y者朋友也會產(chǎn)生疑慮,萬一監(jiān)事會董事會內部和被告方相勾連,故意拒絕或拖延起訴怎么辦呢?考慮到此種情況,法律同時也規(guī)定:如果監(jiān)事會或者董事會拒絕了股東書面提告請求,或者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又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此時股東有權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決議撤銷訴訟

當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程序或表決方式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決議時,股東可以在決議作出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該不當決議,且股東的提告資格不受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該制度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也維護了公司治理效率和正當性。為了減少中小投資者維權障礙,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對原有的決議撤銷之訴制度進行了更進一步的優(yōu)化和補充,刪除了股東擔保要求,新增了輕微瑕疵決議不適用的規(guī)定,以及未被通知參會股東撤銷權除斥期間的特殊規(guī)定,便于投資者維權的同時也更加符合實際。具體規(guī)定如下:

舊《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刪除此規(guī)定,股東無需提供擔保。

此前無規(guī)定。

但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chǎn)生實質影響的除外。

此前無規(guī)定。

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四、決議不成立訴訟

除了剛才介紹的決議撤銷訴訟外,為了維護股東在公司決策方面的合法權益,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還新增規(guī)定了決議不成立的具體類型,當出現(xiàn)嚴重違反公司會議召開程序及要素而形成的決議時,股東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決議自始不成立,股東提告資格不受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主張決議不成立的權利也不受決議作出期限的限制。具體情形為:“(一)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二)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三)出席會議的人數(shù)或者所持表決權數(shù)未達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人數(shù)或者所持表決權數(shù);(四)同意決議事項的人數(shù)或者所持表決權數(shù)未達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人數(shù)或者所持表決權數(shù)”。

這種決議撤銷之訴與決議不成立之訴確保了中小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能夠挑戰(zhàn)不合法或程序不當?shù)臎Q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確保了公司決策過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資料來源: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

https://www.investor.org.cn/rights_interests_protection/my_rights_interests/rights_and_interests360/shareholders_rights_and_interests/202501/t20250116_823811.shtml